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若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利用广告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实宣传,无论涉及以下何种情况,均应被视为刑事犯罪予以追诉:
2.导致单个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且损失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亦或是导致众多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累计金额达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3.以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为名,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致使众多消费者上当受骗,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人民币三万元以上;
4.尽管尚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在过去两年内,由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曾受到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
触犯宣扬虚假广告罪的个人将会被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能面临罚款。
所谓‘虚假广告’,实际上是通过广告这种特定的信息传播方式,对自身所制造的产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了过度夸大、虚假编造以及不实的宣传与展示,从而足以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受到了欺诈或者误导而做出不当的消费决策。
依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相关条款,凡是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如果他们滥用广告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将有可能会被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
关于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素最重要的包含:首先,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其次,在客观层面上体现为违反已经存在于国家层面上的广告管理法规,再次,犯罪主体是专属性的主体,即只有特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才能真正成为本罪的实施者;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说,他们明清楚自己所宣传的广告内容是虚假的,却仍然故意进行虚假宣传。
需要注意的是,过失并不构成虚假广告罪,行为人一般都带有谋求利润的目的,但是这只涉及动机问题,与虚假广告罪的定义本身没有直接关联。
二是客观行为上,存在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包括虚构不存在的功能、性能,或者对商品实际具有的功能、性能进行夸大等情况。例如将普通保健品宣传为具有治愈绝症的功效。
三是主观方面,相关主体存在故意,明知是虚假信息仍进行广告宣传以达到吸引消费的人、获取利益等目的。
四是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如对消费的人导致非常严重误导,使众多消费者基于虚假广告而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破坏了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等。若符合以上这些条件,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犯罪,需要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条文进行惩处。

